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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艺术设计学院关于成立本科教学委员会及印发《艺术设计学院本科教学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7

各系(部)、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学工作的统筹管理,规范教学运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艺术设计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北京林业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结合学院专业特色与发展需求,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成立艺术设计学院本科教学委员会,予以印发《艺术设计学院本科教学委员会章程(试行)》。

艺术设计学院

2025年10月

艺术设计学院本科教学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院对人才培养工作的顶层设计与统筹管理,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健全完善教学工作体制机制,学院决定成立北京林业大学艺术设计学院本科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委会”)。

第二条 教委会是学院设置的指导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常设组织,统筹行使教学指导方面的研究、审议、评审和咨询等职责,全面服务学校和学院建设高水平教育。

第三条 教委会设主任1人,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2人,由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各系(部)主任、学院团委书记担任。教委会日常工作由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主持,学院本科教学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委员因职务变更或调离时,其委员资格自动调整,由继任者接任。

第四条 教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要求,为学院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定向把关,主要承担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课程安排,统筹指导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与实施,确保本科人才培养目标与专业特色匹配;

(二)审定本科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招生标准与办法,明确学位授予条件、招生考核指标及工作流程;

(三)负责校级教学相关院内竞赛及选拔工作,依据评审标准推荐优秀人选或成果,确保选拔过程公平规范;

(四)负责学院教学改革立项、质量工程项目等的申报评审,按学校要求推荐优质项目,跟踪项目实施进展;

(五)负责优秀教学成果奖、优质课程、教学名师、教材立项及编写等评审指标体系的制定和院内评审与推荐;

(六)负责各类本科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及科技竞赛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考核与结题验收,推荐优秀项目参与校级及以上竞赛,强化实践育人成效;

(七)负责制定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计划,组织教学培训、试讲考核、导师帮扶等活动,定期开展教学能力评估,建立教师教学发展档案;

(八)负责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制定专业评估指标,指导专业自评与整改,组织质量文化建设活动;

(九)负责建立毕业生跟踪机制,定期收集用人单位及毕业生对教学内容、实践环节、就业竞争力等方面的意见,形成分析报告并提出教学改进建议,为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提供依据;

(十)对教学考核结果、评奖评优、职称评审、评估评价及教学事故和师生投诉中与教学相关的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

(十一)研究并提出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总体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形成意见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确保规划科学性与可行性;

(十二)研究并提出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咨询意见,形成方案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及学校教务处审批;

(十三)研究并提出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及对外重大项目合作方案,评估合作风险与教育质量,形成方案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和学校国际交流部门审批;

第五条 教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全体委员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全体委员会议就教学工作情况进行会商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第六条 教委会专题会议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统筹,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或以通讯方式开展工作。

第七条 需要教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经出席会议全体成员充分酝酿讨论后,由出席会议人员2/3以上同意方可认为通过。

第八条 教委会在讨论、评议、审议与本人或直系亲属、师承关系等有关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或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参会。

第十条 学院教委会由学院党委直接领导,并接受学校教指委的指导,执行学校教指委的有关决议。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艺术设计学院

2025年10月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 通讯地址:北京林业大学93号信箱 邮编:100083

电话:86-10-62336564 邮箱:adc@bjf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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