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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就业】知识驿站︱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1-03-31

劳动合同

主体及事项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包括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了明确这一问题: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不适用的情形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之间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如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等。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情况下,劳动力所有者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指示工作,劳动产品归生产资料所有者所有,由生产资料所有者向劳动力所有者支付报酬,从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唯一劳动合同及其例外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基本方式,一般而言,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只能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所谓唯一劳动合同。但存在企业科技人员、职工离岗退养和非全日制用工等其他情形。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二者的共同之处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但其本质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动的一方是不是单位的成员,是不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是否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1、 从产生上来看,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 从主体地位上来看,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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